023云南曲靖市宣威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对象、条件、机构公告

来源:大牛教育栏目:资格认定

发布日期:2023/5/13 16:45:04 次浏览

飞飞老师
从教8年,汉语教育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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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宣威市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云南省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和《曲靖市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的要求,现将宣威市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属于以下情况的人员:

(一)具有宣威市户籍;

(二)持有宣威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

(三)驻宣威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四)持有宣威市公安机构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在曲靖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上述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时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他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与本地申请人相同;

(五)非宣威市户籍在宣威市工作的特岗教师和2020年专项招聘的教师可在宣威市申请认定,学校出具工作证明即可。

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学历条件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含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结业”“肄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三)身体条件

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要求。在宣威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的均在宣威市教育体育局进行现场确认。由宣威市教育体育局统一安排体检,本人不需提前体检,不需要提供《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表》。

(四)普通话水平

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

(五)教育教学能力

教育教学能力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教育考试院颁发的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查询)。

2.纳入中小学教师资格免试认定改革范围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3.云南省内2016年前(含2016年)或省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三、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户籍或居住证是宣威的,由宣威市教育体育局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户籍或居住证是宣威的,到宣威市教育体育局进行现场确认后统一报曲靖市教育体育局认定。

四、时间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

1.春季:2023年5月15日9:00至6月21日18:00

2.秋季:2023年9月11日9:00至9月28日18:00

(二)确认时间及地点

确认时间:

1、春季:2023年6月5日至6月27日,期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及周末不上班)

2、秋季:2023年9月18日至10月10日,期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及周末不上班)

确认地点:宣威市教育体育局二楼教师工作股,联系电话:0874-7127991。

五、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申报时按提示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宣威市教育体育局为现场确认点,认定所需材料交宣威市教育体育局(含申报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根据网上报名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1寸彩色白底正面证件照片(与教师资格证书及体检表上的照片同版)。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专升本学生,系统中的“是否在校生”栏需选择“否”,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就读学校所在地认定。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到宣威市教育体育局进行现场确认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的需提供复印件)。

(2)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驻宣威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的需提供复印件)。

2.学历证明

(1)经报名系统比对核验通过的,可不提交;对于报名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幼师、中师等中职学历需提交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云南省内中职毕业生可在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申请),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的不予受理。

(2)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3.体检合格证明

《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表》原件由宣威市教育体育局提供,并组织统一体检。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经系统比对核验通过的,可不提交;系统未核验到的,需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

5.证件照

提交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与本次认定网报上传照片同底版,尺寸为:25mm×35mm,照片背面写明姓名、报名号、教师资格种类、科目)。

6.教育教学能力条件材料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系统比对核验,无需申请人现场提交。

云南省内2016年前(含2016年)或省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现场确认时需提供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含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完整成绩单和教育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的公章)。

7.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注:申请人在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时,凡经网报系统电子信息校验通过的材料,经现场确认通过后,原始材料返还申请人;校验不通过及其它系统暂无法校验的材料则需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此处所指的纸质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国考合格证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

(三)认定和领取证书

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系统无法核验的材料复印存档,作出是否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决定,并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证书的领取时间为:春季学期认定的预计于7月初到确认点领取;秋季学期认定的预计于11月底到确认点领取。咨询电话:0874-7127991。

六、其他事项

(一)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

(二)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等程序,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由此导致的后果、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三)根据规定,申请人每个自然年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四)申请人须如实签署“个人承诺书”,承诺事项如与事实不符,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宣威市教育体育局

2023年5月11日

原标题:宣威市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xw.gov.cn/gov/pub/description/48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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